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腊月底,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找到曾某乙并提议到公路边(小地名“**洞”)去抬一根自来水管回来埋在两家的院坝中间作排水沟,曾某乙听后表示同意,并于当日上午10时许与曾某甲一起将公路边(小地名“**洞”)的一根水管抬回家,后两人又将该水管埋在两家的院坝中间。经调查,该自来水管系来凤县饮水工程的施工材料(型号DN160/3.5钢丝网塑料复合管,长12米),由施工方于2017年9月运至**乡**村。经鉴定,该涉案水管价值人民币1416元。
另查明,案发后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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