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决定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同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日13时左右,曾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店内趁受害人肖某玩娃娃机时,从肖某斜挎包内扒窃了一台蓝紫色OPPOR15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60元)。2020年1月11日曾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超市楼下**店内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曾某某实施盗窃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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