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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窝藏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以梅市检一部交诉〔2020〕Z9号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梅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将廖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在“平安梅州”公众号上发布公开悬赏缉捕涉黑恶犯罪在逃人员的通告,该通告陆续被多个公众号转载。同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兴宁市城区、汽车站、**镇等地张贴悬赏通告公开缉捕涉黑恶犯罪在逃人员廖某某等人。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廖某某是保持联系的朋友关系。曾某某于2020年4月中旬得知廖某某是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缉捕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仍多次提供青菜、水果、牛肉干等食物给藏匿在兴宁市**小区**栋**房的廖某某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监控视频资料,电话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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