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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绰号“**”,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3********,瑶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217号起诉书认定:

2018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莫某甲(已判刑)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会**巷**号出租屋找腾某某,见被害人吴某某在屋内,怀疑其勾引腾某某,遂与其发生争执,期间取得其IPHONE 7手机一台。后莫某甲纠集覃某某(已判刑)、莫某乙以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持铁管到现场,莫某甲先后使用菜刀、折叠凳等工具,覃某某、莫某乙使用铁管,曾某某使用拳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倒地。打后,四人迅速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及莫某乙分别于2019年 2月28日、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开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30日建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2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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