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侯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14日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鄱阳县公安局于同年1月18日、3月13日补查重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新疆分公司在新疆承建了一个名为****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县建设工程项目部,该工程项目部在2016年共接收*****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税价合计598353. 92元。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将上诉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申报了税务。该工程项目上的发票为侯某某、曾某某等人提供的发票。

2016年10月份左右侯某某、曾某某为了申报工程款,与刘**(已故)约定:由刘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候某某、曾某某按照票面全额的4%左右支付费用。后刘某某将此六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价合计598353. 92元)虚开交付给曾某某,曾某某将此六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申报工程款,事后侯某某、曾某某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刘某某开票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某某为了申报工程款,通过他人找*****商贸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存疑,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存疑,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