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79********, 汉族,本科文化,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惠阳区**五金制品厂于2013年1月1日成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曾某某为降低税务负担,取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发票号码:19524347、19524348,总税额33837.41元。该业务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惠阳区国税局认证并申报抵扣。案发后,曾某某已补缴应纳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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