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乡**村**号,住惠州市惠城区**乡**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斌,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老板,为了给其公司节约税收成本,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0日向陈某某(在逃)购买了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21631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22027.96元。经查,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未将虚开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补交了税款。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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