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其杭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款合计495495.45元,并全部进行了抵扣认证。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补缴全额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发票抵扣情况、补税情况、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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