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公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是2010年、2011年由中央财政、辽宁省财政、辽阳市财政、辽阳县财政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工程,共三十三个标段,分两期招投标。辽阳县政府确定此项工程由辽阳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时任辽阳县财政局**郝某某(已判刑)主抓这项工作。
2011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招标网上看到该工程的招标信息后,到郝某某办公室说想在该工程里包点活。一个月后,郝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让其到辽阳志诚招投标有限公司购买标书,找两家陪标公司,投一、二期的第一标段,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2011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郝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
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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