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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春节前后开始至201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宁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深圳市宝安区**镇**路**大厦**室开办**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不明途径获取了一些曾购买过“英国卫裤”和“野燕麦”的客户信息后,使用020开头的固话,通过D3电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简称达梦系统),由话务员先冒充“英国卫裤”或“野燕麦”效果指导中心的助理员工打电话给客户,询问客户使用“英国卫裤”和“野燕麦”的效果、身体状况、需要改善哪些男性功能,后再夸大客户的身体问题让客户以为自己的身体情况很差,再谎称可以为客户预约效果指导中心的老师、主任为其问诊、调理身体。随后由另一名话务员冒充“英国卫裤”或“野燕麦”效果指导中心的老师、主任为客户问诊,以夸大客户身体情况的方式误导客户以为自己身体情况很差,并许诺可以为客户专门调配保健品,可以彻底解决客户的男科问题或大幅提高男性功能,最终将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推销给客户以此方式来诈骗客户的金钱,涉案资金达662781元。

在该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不定时到公司查看公司运营状况,在公司的微信群上指导公司的业务,偶尔购买茶点给员工食用和组织员工聚餐等活动。公司中,李某甲(另案处理)是公司主管,负责管理公司全面工作。文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中曾担任过主管,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其成为话务员。李某乙(另案处理)是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财务、发货。邹某某(另案处理)是公司前台、文员,负责做考勤、计算业绩等工作,偶尔也做话务员的工作。其余的员工都是话务员:孙某某、李某丙、陈某乙、宋某某、娄某某、林某乙、李某丁、陈某丙、颜某某、李某戊、陈某丁、蓝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蓝某乙、张某某(后十七人均另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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