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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广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志洪,北京市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担任北京**文化公司**期间(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号),以帮助事主张某某(男,61岁)购买湖南省**公司的项目为由,诈骗事主张某某人民币70余万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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