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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前,被不起诉曾某某通过微信群向他人购买价值4000元的口罩后,在其加入的“君乐宝线上公益98群”内发出消息,有口罩待售。群内人员即被害人尹某某联系被不起诉曾某某,商定支付了6250元购买口罩。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因发现其上家没有在约定期限向其出售口罩,为弥补其损失,便将尹某某的微信拉黑。尹某某发现约定送货期限届满后,无法联系被不起诉曾某某,便于2020年2月4日报警。民警于2020年2月13日抓获被不起诉曾某某。被不起诉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尹某某6250元的损失,得到了尹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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