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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7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欣, 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受害人胡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在傅某某提供的皇冠网赌球网站账号以投注球赛赌博,每周结算对数,所欠赌资写借据,每笔款项利息月息6%。2016年8月,傅某某带胡某某找到岑某甲,由岑某甲提供更大注码每天投注200000的皇冠网赌博账号给胡某某进行赌博,输赢直接与岑某甲对赌,每周结算一次,每笔赌款写下的借据利息为月息6%至8%。到2017年1月,胡某某又在岑某甲提供的账号输了80多万元。因胡某某没钱支付赌款,于是岑某甲又介绍余某某给胡某某。由余某某提供新的皇冠网投注账号给胡某某进行赌博,但胡某某又在2017年春节期间输了100多万。加上之前输给岑某甲、傅某某的钱和全部利息,令胡某某赌债高筑。余某某借机叫岑某甲垒高胡某某的赌债借款金额达320万元。为将这笔赌债合法化,余某某、岑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以用于虚假诉讼诈骗胡某某及胡某某家属的钱财。余某某与岑某甲、曾某某约定在2017年3月23日制作余某某借款给胡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流水,并事先约好借岑某甲的侄儿岑某乙、曾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余某某的朋友邓某甲、潘某某银行账号转账。曾某某分别在2017年3月22日和3月23日早上共存入刘某某的农行账号140万元。曾某某又叫刘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早上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将320万元转存入余某某的农行账号。到2017年3月23日上午岑某甲叫胡某某到**厂办公室,当时余某某当场将胡某某之前的多张小额借据叠加在一起,又让胡某某重新签订一张320万元的借据。余某某收到借据后就去九江镇一中国农业银行将320万转账到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完成这笔交易后,岑某甲又带胡某某去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进入VIP柜台,在柜台让胡某某按余某某和岑某甲的指示将刚收到320万元分别转到岑某甲和余某某指定的三个账户里,其中包括岑某甲的侄儿岑某乙、余某某的朋友潘某某、邓某甲,后胡某某将120万人民币转入岑某乙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潘某某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邓某甲的银行账户。完成转账后胡某某离开银行。之后岑某甲于2017年3月23日当日叫岑某乙下午14时许将胡某某转入岑某乙的120万元转账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后又将120万其中的20万元转出给余某某的银行账户而另外的100万元则转到曾某某的银行账户。而余某某就分别叫潘某某、邓某乙将胡某某转给他们各自的100万元按他的指示悉数转到曾某某的账户。320万元从曾某某的账户转出至流入都是在2017年3月23日内完成。之后余某某继续开通新的每日50万大额度皇冠网账号给胡某某在网上赌球。而胡某某在网上赌球又继续输钱。2017年4月17日,余某某在岑某甲的办公室又将之前的胡某某的多张小额赌款借据及之前借据利息累加在一起叫胡某某又签订多一张230万的借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在当日先由岑某甲在**镇**村**厂办公室以网银转账方式将230万元转给余某某的银行账户。然后余某某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将230万转支给胡某某的银行账户。接着岑某甲又带胡某某到九江镇中国农业银行南方支行的VIP柜台。再将胡某某收到余某某账户转过来的230万元分别到岑某甲指定的黄某甲、杨某某的银行账号。其中胡某某转给黄某甲130万元,而转给杨某某100万元。完成转账后,岑某甲又利用黄某甲和杨某某的账号将230万悉数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让胡某某签订借据后,余某某、岑某甲向胡某某实施套路贷,诈取胡某某60万元。

余某某凭借胡某某签下的两张借据和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明细清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

(二)受害人梁某某早年有向李某某借款,共约300万债务没有按期归还,后被李某某带到曾某某位于九江水厂收费处附近的茶庄,曾某某自称是九江黑社会大哥,卢某某、李某某都是他的手下、并以绑架梁某某两个女儿相要挟已达到逼其在一个月内偿还债务的目的。一个月过后其仍无钱还,曾某某便用脚上的拖鞋抽打梁某某的头面部,并再给其一个月的时间,若在无钱还,让其自己买一筐拖鞋来让曾某某打。又过一月后,梁某某和其老婆黄某乙一起来到曾某某的茶庄。曾某某和卢某某见其没有带钱过来就很生气,卢某某徒手打了梁某某几下后,又跑去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向梁某某一边挥舞一边威胁梁某某尽快还钱。曾某某说梁某某欠李某某的钱是他的,让梁某某每月交5万元还债。黄某乙很害怕并答应曾某某尽快还钱。后来曾某某派卢某某定期到其经营的**厂查看经营情况,发现确实没有盈利便没有再暴力相逼。约2016年初李某某跑路后,曾某某说李某某在网上赌球输了很多钱,现在李某某的债务由他收取,并让其签一张借款本金200万,利息100多万,共计300多万的借据。梁某某不签,曾某某又恐吓其要绑架梁某某的女儿。期间梁某某有接到李某某的电话不让其把欠款还给曾某某,后梁某某便拒决了曾某某的无理要求,曾某某就派人去梁某某家中淋红油,转而骚扰恐吓黄某乙,并以绑架其女儿相要挟。黄某乙被迫于2018年10月与曾某某签订一张30万元的借据,口头约定另要再还30万,先后给了曾某某4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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