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绰敏,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同案人罗某某虚构为被害人吴某某办理其孩子入读**学校学位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交付的定金一万元。至2017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同案人罗某某仍无法办妥上述学位事宜。
2017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3台、登记表1张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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