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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曾某某经预谋后向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虚假资料申领失业保险金。2020年1月至3月期间,曾某某利用事先提交的虚假资料从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诈骗人民币6475.2元。同年3月20日,曾某某退还上述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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