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络配送员,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至5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美团做网络配送员,接送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至渝中区化龙桥沿线的送餐服务,其使用手机截取百度地图的配送线路定位图片,利用美图秀秀软件修改里程数,并将修改过的定位截图提交给美团客服申请里程距离补贴共计111次,骗取美团里程补贴6233.5元。
2020年8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朝天门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了美团6233.5元,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美团报案材料、美团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里程补贴金明细、伪造里程详表、修改图片演示截图、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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