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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收到邹某某(系未成年人,已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数次微信转账后得知,邹某某伙同林某某、李某某(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网上打游戏,以抽取游戏玩家免费送游戏皮肤、充值返利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20年2月下旬,邹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今后他们采取上述方式诈骗所得的钱会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3月2日,邹某某、林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按照上述的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0292.66元,其中,邹某某提供岑某某的微信收取2000元,岑某某将其中900元通过沙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邹某某提供许某某的微信收取11292.66元,并让许某某将其中1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某按照邹某某和林某某商量的分配比例,将其中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综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诈骗所得钱款共计11900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邹某某获得诈骗款7900元。

另查明,邹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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