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住**镇**路**号**室,于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日、8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日、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电信诈骗人员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学习电信诈骗技术,期间曾某某多次冒充被害人QQ好友进行诈骗并操作实施,但均未诈骗成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