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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能帮被害人胡某某薛某某等人办理外地户口的小孩入读本市****小学学位为由,收取了胡某某43000元、薛某某43000元、罗某某43000元、舒某某55000元、梁某某55000元,共计239000元。后曾某某将上述钱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转入由“郑某某”(在逃,身份不详)提供的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和“广州**公司”等账户共计150070元,另交给“郑某某”现金79000余元。后因学位办理不成功,曾某某退给舒某某8000元后,以全部费用转给郑某某用于办理入学手续未退回为由,不能履行退款承诺,后舒某某等人报案。公安民警接报后于2019年12月7日将曾某某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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