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以来,饶某某、祝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合谋成立股票推荐诈骗团伙,由其上线大区平台提供虚拟炒股软件和网络直播间老师授课,饶某某、祝某某作为该平台的代理,先后招聘多名业务员在微信群中冒充股票专家、挣钱股民等不同身份相互当托,使被害人信任所谓专家,后引导被害人投资大区平台虚假炒美股平台,通过假扮的股票专家引导,致使被害人在大区平台投资亏损后大区平台按四六分成以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9月,曾某某加入该诈骗团伙实施第二波诈骗时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某某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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