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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何某甲带何某乙到巴中市锦江之星酒店耍,曾某某、江某某、何某甲便对何某乙讲通过支付宝芝麻信用分可以在网上贷款,不用还款且不会上征信,何某乙听后心里胆怯便离开了。同年6月24日,何某乙到通江县来找何某甲耍,曾某某、何某甲再次对何某乙讲网上贷款事情,何某乙信以为真,三人约定在通江中学对面的移动营业厅见面,在营业厅对何某乙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随后到通江御朵银耳大酒店茶楼找到江某某,江某某便使用何某乙的手机在“国美易卡”“分期乐”“美团”“招联金融”网贷APP上借款40400元,并以提成费为由收取何某乙13580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到案后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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