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18〕1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码51021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找到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王某甲(另案处理),表示希望能够挂靠在**公司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女性,以单位名义参保的,年满50周岁退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王某甲同意后,帮其伪造了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公司的名义帮助曾某某缴纳社保,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王某甲等人在骗领社保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曾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31787.13元。
2018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曾某某已向社保机构退还所有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休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3178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曾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退还所有诈骗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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