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委员、中共党员,籍贯重庆市綦江县,现户口所在地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村16号,现住陆河县河口镇*村委*村58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陆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实行村干部包片负责制。曾某某负责包片该村的均田、公坪二个自然村。曾某某家在均田村,其与丈夫、孩子、家公朱某桥等人居住在2008年前建的单层楼房里。2014年的一天,曾某某向时任*村委会主任朱某某要求给其一个危房改造指标,朱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底,河口镇政府将危房改造指标下达至河口镇*村,河口镇*村委会安排包片干部落实各包片自然村申请危房改造户的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工作。后曾某某将其公公朱某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所需资料提交给朱某宪,经朱某宪同意,以朱某桥的名义向上级申请2015年危房改造补助款。2015年12月2日,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拨至朱某桥的个人信用社账户。后该笔1.5万元被曾某某取出用于建房。2019年12月11日,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朱某桥申报危房改造时其住房是2008年自建的一层楼房,201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一层住房基础上加建第二层,不属于危房,朱某桥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条件。
2018年7月31日,曾某某主动将1.5万元退回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赃款1.5万元也已全数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行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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