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受他人雇佣到“浙玉机556”号货船上工作,与“浙玉机556”船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大副金某某(另案处理)从公海过驳无相关肉类合法证明材料的冷冻肉制品,于2019年10月7日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过驳的冷冻肉制品从广利港沙场码头(方圆铜业东营海关监管场站南侧,非设关)走私入境,经鉴定,走私入境的冷冻肉制品共计302.452吨,均为不准入境产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