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澧县**街道**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05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开车送货至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运达城别墅区40栋蒯某家中,将自己的日产逍客SUV(车牌号湘******)停放在40栋门口,曾某某完成工作后准备离开,在未检查车辆底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发车行驶三四米后,曾某某感觉车子前胎抖动,便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孙某某(3岁)倒卧在车辆右前、后胎之间,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蒯某拨打“110”报警。经急救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被害人孙某某已经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车辆碾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负此次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