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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通投标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1********,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单元**号,职业:经商。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3日重报;同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6日重报。因为是取保候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6日。

安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份,安远县教育园区一中D区市政景观工程在安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报价承诺法公开招标进招标。为了中标该项目。开标前,曾某翔、邱某林(均起诉)商议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曾某翔、邱某林委托谢某、谢某华等人联系了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民鑫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开标前,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了156万元投标保证金到曾某林的银行账户,曾某翔、邱某林借用曾某林的银行账户将33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至曾某乙的银行账户,曾某翔再借用凌某泉妻子曾某乙的银行卡作为周转串通投标保证金账户,将330万元投标保证金(每家公司投标保证金22万元)分别转至谢某生、宋某丹等人的银行账户,后谢某生、宋某丹等人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到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公司等15家公司的账户内,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公司等15家公司再将项目投标保证金转入安远县公共交易中心账户参与投标。2016年2月23日,该项目在安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11307134.15元。中标该项目后,曾某翔、邱某林委托谢某将该工程以中标价的14%即158.3万元价格卖给安远人陈某青承建,陈某青所支付的卖标款158.3万元最终都转至曾某甲的银行卡里,曾某甲的银行卡一直系本人在使用,曾某翔、邱某林两人平分了1583000元卖标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曾某甲涉嫌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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