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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重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离婚,王某某与邬某某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结成法律婚姻关系,2015年11月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与前夫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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