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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公司**人员,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西省永丰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 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2 日,杭州**化工公司(浙江**区,法人代表:吴某某)与北京**科技公司(朝阳区垡头,法人代表:张某甲)签订了供货合同书,杭州凯浓代表方某某20日内收到北京**科技公司三台惠普服务器(总价1220100元人民币),付款日期为合同签订后90工作日内,2017年5月25日,北京九州腾达科技商务**代表曾某某与北京**公司张某乙签订购销合同,北京**公司**科技公司提供三台惠普服务器(总价7060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22日后,杭州凯浓分5次向北京九州汇入277,11万元人民币,2017年5月25日,北京九州腾达向北京鼎立万坤汇出54万元人民币预付款,2017年6月27日,向北京鼎立万坤汇出10万元人民币货款。涉案物品经北京海关委托权利人鉴定为虚假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55001美元),曾某某购买、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街**村**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曾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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