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其姐王某甲及王某甲的男朋友李某某,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父亲曾某甲家与邻居王某乙家的土地归属争议,到王某乙家找王某乙欲与其讲清楚这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三人先在王某乙家一楼客厅与王某乙及其家人理论,沟通过程中与王某乙母亲尹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乙很不客气的要求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出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王某乙的语气刺激后情绪激动,冲进王某乙家一楼里屋卧室将衣橱推倒,导致衣服散落一地,衣橱上的一台平板电脑被砸坏。王某乙和他妻子罗某某进来后,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王某乙妻子罗某某的头皮、鼻子受轻微伤。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自己腰部受伤为由躺在王某乙家卧室中床上不肯离开,镇政府干部、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医护人员多方劝其离开,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不听劝阻,还是没有离开。2020年3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才搭乘其姐王某甲的轿车从王某乙家离开,持续时间达20小时,致使王某乙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睡觉休息,严重扰乱了王某乙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起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王某乙、罗某某夫妻俩协商达成了和解,一次性赔偿王某乙、罗某某夫妻医疗费用及其他后续一切费用共计贰万元,得到了王某乙及其家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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