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尚某某(同案不起诉)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铁业分公司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的粘土矿进行开采、销售,期间实际经营人尚某某、曾某某租用**镇**村**组陆家沟、宫家坪子、欧家大山的土地后,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粘土开采。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曾某某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1.1472亩,其中基本农田25.1145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验收,毕节市七星关区**镇**采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土地租用协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欧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同案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已通过专家组验收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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