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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道**号**单元**室。会昌县**局退休工作人员,会昌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钟某某(不起诉处理)和曾某某合伙设立了会昌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从事水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股东钟某某占51%股份,股东曾某某占49%。公司成立后,钟某某伙同曾某某两人在未取得县国土局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向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14户村民租地13.625亩,并在该农用地上新建了厂房、添置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水泥制品,并将水泥制品堆放在厂房周边的土地上。

2019年4月12日侦查机关对占地现场勘查后,钟某某、曾某某等人开展复耕复绿并申请重新对现场进行勘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3日委派江西省合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重新进行勘测,2019年4月26日江西省合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复耕后测量测绘报告,某某公司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4.74亩。2019年4月30日,会昌县公安局对钟某某、曾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5月10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赣市自然资字【2019]57号鉴定书,认定某某公司涉及占用耕地14.02亩,已复耕8.28亩,其中耕地7.83亩,已复耕地块不再进行鉴定,该宗地因建设房屋、搭建钢棚和堆放水泥制品造成6.09亩耕地被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钟某某、曾某某等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两人向会昌县国土局缴纳了长期占用土地罚款19.1734万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破坏的面积为6.09亩,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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