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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4日、自2019年7月13至7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日至6月12日、自2019年7月至12月27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租用或置换他人农用地,并与唐某某合伙在嘉禾县**村嘉蓝公路旁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建设“**水上乐园”。2017年7月建成试营业,院内搭建成一个约200平米活动板房,一个约300平米成人游泳池,一个约30平米儿童游泳池及硬化了部分场地。经嘉禾县国土局测绘队现场测量,占地面积为3812.3平米,对照《嘉禾县土地利用现状态》认定“**水上乐园”地类为水田,根据嘉禾县土地数据库核准水田全部为基本农田。根据2018年1月份郴州市农业局、国土局共同出具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法结论书》损(毁)基本农田5.718亩,已超过五亩,数量较大,造成了农用地大量损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未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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