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南安市**镇**村的多户拆迁户研究决定由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责对**镇**村**山场的林地进行平整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相关林业手续的办理也由曾某某统一负责办理。2016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装载机在**镇**村**山场进行挖掘平整、砌挡土墙,现该地块已建成房屋(包括打地基)10座。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占用商品林地15.396亩,被占用林地已建房屋、地基及平整地等,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占用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900元、被占用林地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20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违章建房没收拍卖处理凭证、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林权证、水头镇政府情况说明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曾某某交纳生态修复费和生态功能损失费凭证等书证;
2、证人况某某、曾某乙、曾某某十六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被占用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人民币24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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