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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四川省南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电话:1598377****。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短期经营缺乏资金为由,提供相应的资产做抵押,与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融资委托书》、《居间服务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资金置换授权委托书》等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等,通过**公司对外宣传,以曾某某个人名义,向多名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万元。立案后,已通过抵偿住房的方式以资抵债75万元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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