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绰号石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5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将一支枪支主动上交到康定市公安局孔玉派出所。该枪支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属于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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