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由河岸一钓鱼人划渔船到广安区官盛镇羊角村处渠江里捕鱼,于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花14元钱购买了一张长约16米,高约4米的网,并将该网设置在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羊角村4组的土里以防止鸟儿吃菜。
本院认为,曾某某为防止鸟儿吃菜而在其地里安插捕鸟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曾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在天然水域渠江内捕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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