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6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5********,汉族,职高文化,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黄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至义乌市义亭镇雅文楼村铜溪电鱼,由黄某某用电棍电鱼、捞鱼,林某某拿网兜捞鱼,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钳子夹鱼、拿水桶接鱼,三人共非法捕捞各类小鱼数十条。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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