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 组** 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3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28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夏某某在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涌坝村1组与老井村河流交界处的渠江支流驴溪河段,使用网目尺寸3厘米的刺网,在该江河段处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同日,公安民警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抓获,当场扣押白色渔网一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白色渔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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