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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河段自然水域内以下地笼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水产品,并捕获水产品一批,其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柳城县渔政渔港管理站及柳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扣押地笼八个。2020年4月24日柳城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曾某某作出没收非法捕鱼工具、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曾某某主动配合柳城县公安局侦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捕鱼工具由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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