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明知政府禁止电鱼的情形下,仍由黄某某提供电鱼机、雨鞋、塑料桶等工具,在平江县加义镇早仑村汨罗江支流段(天然水域)电鱼用于自己食用,由曾某某下河电鱼、黄某某、余某某跟在后面帮忙提桶收鱼。一小时左右,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曾某某、黄某某当场抓获,余某某逃跑,黄某某被抓获后借机逃跑后于次日主动投案,现场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44尾。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评估,曾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现场扣押的渔获物为鲶鱼、草鱼、鲫鱼、宽鳍鱲、马口鱼、大眼华鳊和麦穗鱼等小杂鱼,其市场总价值为146.2元。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黄某某主动向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用2361.6元。
经查,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平政告(2020)7号通告中规定,全县其它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除休闲垂钓外,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查获的电鱼工具、渔获物的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评估意见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同案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初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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