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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号附******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携带三张网目尺寸分别为2.64厘米、2.54厘米、3.7厘米的密眼网以及一张网目尺寸为8厘米的刺网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渡口附近嘉陵江水域。曾某某将刺网和其中两张密眼网设置在水中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曾某某使用的4副渔网及渔获物被扣押。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网、渔获物等书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渔具的认定意见、渔获物的认定意见、指认照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较少,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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