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5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黔西县城关镇向阳桥三角广场附近河里将五个网兜安放在河里非法捕捞鱼。次日0时许曾某某到河边收鱼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五个网兜,鱼3.6公斤。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省特种水产工程技术中心鉴定,曾某某使用的系五副敷网,敷网网目为0.7C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非法捕捞鱼3.6公斤,现已放生,完成生态修复,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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