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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案发,郭端阳、邓俊共谋并实施利用植入手机主板木马控制用户手机订购增值业务发送诈骗短信牟利。2018年10月,曾某某加入负责手机配件采购、销售木马手机及记录收支流水账,非法获利14.2万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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