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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从2017年开始在固村镇格口村铁炉组自家房屋南约50米处的荒田开挖田垅养殖牛蛙,为防止其养殖的牛蛙被鸟类叼食,于2017年至2019年6月期间私设捕鸟网四张,并于2019年8月至9月份期间捕获“白鹭”鸟两只。2019年9月20日,宁都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该捕鸟网上悬挂两只“白鹭”鸟死体。经宁都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比对辨识,该两只“白鹭”鸟死体为池鹭,属省级三有动物。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狩猎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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