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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其从集市上买回的两个铁质猎夹分别放置在其伯母的两块地里,想捕捉到吃豆苗的野生动物,最终夹到一只一斤多的野兔并拿回家做菜吃了。

2020年10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在“华家冲水库”下方的农田里猎捕野生鸟类时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其所使用电子诱捕装置一套、头灯一个。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诱捕装置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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