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吴某某驾驶鄂R****9黑色起亚轿车载着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从本市**镇**村来到**镇**村,二人在桃园旁的树林里使用弹弓、头灯非法捕鸟14只。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该14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狩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鸟类;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湖北省林业局文件等书证;3.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结论书;4.搜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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