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官家嘴镇白沙村水口塘山山腰处自家土里种植了农作物,经常被山上的鸟类偷食。为了防止鸟类偷食麦子,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购买了2张网眼尼龙网,将尼龙网用竹竿拉开布置在麦地周围。共造成三只疑似鸟类死亡,一只疑似鸟类受伤。经祁东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4只鸟类,其中1只为夜鹭、3只为领雀嘴鹎,均属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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