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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其母亲周某某处得到毒品罂粟籽,2020年10月下旬曾某某在黔西县**镇**村其家门口将毒品罂粟籽种植在门口的花盆里和菜园子里,之后于2020年11月26日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清点共计853株。经鉴定,曾某某种植的毒品罂粟原植物的罂粟苗为罂粟属的幼苗期植株。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罂粟幼苗共计85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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