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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55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本市**镇,利用一辆车牌为粤S*****的加装了塑料油罐、电子加油计量器的白色小货车非法销售汽油,共计销售汽油约60000元,非法获利约10000元。2020年3月19日18时许,曾某某在**镇**洗车店旁为他人加油时被抓获。在上述汽车缴获汽油约50升(经鉴定为98号汽油)。案发后,曾某某自愿退回赃款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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