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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见在桂林市秀峰区东莲菜市旁有人贩卖汽油销售给教练车赚取利润后,萌发了贩卖汽油获取利润的想法,随即实施贩卖汽油。同年3月,曾某某找到黎某某(另处理)作为汽油的供货方,后购买油罐、汽油加注设备及小货车(车牌号桂C****5)、改装金龙客车(车牌号桂C****7)及风行汽车(车牌号桂C****6)各一辆。先后在桂林市七星区芳香路公园林涧小区旁停车场、临桂区金水路金水菜市停车场内设立加油点。同年4月,曾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向黎某某购进汽油。每升加价1元向出租车司机、“滴滴”司机销售。

2019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成品油销售点进行查封,扣押汽油2吨并现场抽取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桂C7***7号车上扣押的汽油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中92号汽油(VIA)的技术要求。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为9241元/吨的2吨92号汽油总价为18482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曾某某向黎某某、徐某某购入成品油金额共计346345元,其中微信转账金额为222****,银行转账金额为123781元。破案后,曾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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